《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纪检监察机关要贯彻落实条例要求忠实履行职能职责严格执纪执法同时加强对党员和公职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为人民服务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法律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3篇),供大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3篇)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纪检监察机关要贯彻落实条例要求忠实履行职能职责严格执纪执法同时加强对党员和公职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为人民服务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等结合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教育引导党员和公职人员牢记初心使命坚定信仰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责任观利益观始终保持为民务实清廉本色

  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日前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监察机关调查范围,分别对监察机关调查违法和犯罪职责作出规定。这既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犯罪的责任清单,也是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最底线要求和负面清单,是公权力行使的制度笼子。

  《条例》明确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调查职责,依据监察法、政务处分法、刑法等规定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于违法案件调查职责,列出了职务违法的客观行为类型,明确了特定情况下调查、处置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形。对于犯罪案件调查职责,以列举罪名的方式对监察机关管辖职务犯罪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职务犯罪罪名共有101个,既有监察机关单独管辖的罪名,也有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共同管辖的罪名,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滥用职权犯罪、玩忽职守犯罪、徇私舞弊犯罪、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等。

  101个罪名划定了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的重要边界。纪检监察机关职责纪定、职责法定,必须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监察权是把双刃剑,行使权力必须十分谨慎。《条例》规定了101个罪名等,进一步明晰监察职责边界,促进监察机关依法充分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活

  动的范围和界限,严格按照管辖的罪名,根据规定的权限、规则、程序开展调查处置,做到不缺位不越位。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加强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的沟通协作,促进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更加有效地衔接配合。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持续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101个罪名同时划定了公职人员履行职责的最底线要求。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党纪处分条例是党员干部的行为底线,《条例》规定的职务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罪名则是公职人员的最底线要求和不可触碰的负面清单。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高标准,增强人民情怀,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党和人民做事的,只能用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要守住底线,认真学习掌握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以及《条例》对权力的约束和边界,做到敬畏纪法、尊崇纪法,确保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没有任何公权力组织或者党员、干部有超越纪法的特权,如若违纪违法犯罪必受党纪国法严惩。

  纪检监察机关要贯彻落实《条例》要求,忠实履行职能职责,严格执纪执法,同时加强对党员和公职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为人民服务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等,结合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教育引导党员和公职人员牢记初心使命、坚定信仰信念、践行

  党的宗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责任观、利益观,始终保持为民务实清廉本色。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优秀范文3篇

  要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深学一层、在学中做,在做中学,结合实际学思践悟。下面是WTT为大家整理的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优秀范文3篇,欢迎大家阅读借鉴,!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范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以来,各级纪委监委落实新要求、运用新手段,严肃查处发生在各个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成为各级纪委监委干部执纪监督的新利器。从而标志着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进入全新阶段。作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监察法的实施是一项重大创新举措,它既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也体现了实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的必然性,进一步加强了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填补了权力的监督空隙和死角。我们应当从以下三方面体会监察法的实质。立法过程之严谨确保执纪监督“新利器”牢不可摧。监察法从草案到正式立法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在取得了各方面广泛认同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原则和精神。监察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朝着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从国家法律层面确保监察全覆盖,监督无死角,牢不可摧。覆盖范围之广确保执纪监督“新利器”震慑有力。按照《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涵盖了所有的公职人员,实现了对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职能的有机整合,明确了监察职责和监督方式,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从根本上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能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职能行使之严确保执纪监督“新利器”锋刃无比。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国家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把目前正在实际运用的调查手段纳入法律,赋予必要的调查权限,加大查处惩治力度,确保执纪监督有力度、有劲道、效果明显。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范文二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盖、零容忍,特别的是农村基层存在的危房改造、涉林、涉农等领域侵害民生民利的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做到监察向基层覆盖。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新时代的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准确把握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紧扣时代脉搏,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抓铁有痕的决心和勇气,维护良好的党风、政风、民风,为中国梦的早日实现保驾护航。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范文三今天,距离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监察法、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整整两年。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监察法通过后,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迅速掀起了学习热潮,努力解决新形势下进一步增强本领、提高素质的问题。必须指出,作为一部由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通过的基本法律,学习、掌握监察法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法律条文,决不只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应当认真学习监察法。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党内监督实现全覆盖,作为与党内监督一体两面、相互促进的国家监察亟待跟进完善。正因此,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理念,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上了过去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其中,许多过去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也不属于检察机关“监督对象”的人被纳入了监察范围。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言,“牛栏关猫”甚至无人监督的“惬意”将一去不复返。要避免无知者无畏的“人生陷阱”,就必须认真学习监察法,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才能避免误入歧途、深陷泥淖,在新时代做一名走在前列的奋进者。每一位公民都应掌握监察法这个有力法律武器。古语云,“道不远人”,真正有效管用的法律都是和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任何一个公民,在学习生活工作中都免不了要和国家公职人员打交道。这些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人行为是否失范,是否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对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学习心得

  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全文公布并于当日起施行,这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

  条例共计9章287条,体例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各章一一对应,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内容,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是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

  这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条例的制定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一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监察工作统一领导,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

  这是对监察工作全面系统的规范。对监察法内容进行细化完善,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是条例的一大突出特点。以监察机关及其职责为例,条例对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以及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作出明确规定。针对监察监督,条例对其内容、渠道和方式等作了细化,如明确“通过收集群众反映、座谈走访、查阅资料、召集或者列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和述责述廉、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促进公职人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同时还对以案促改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围绕监察权的行使,在“监察权限”一章中,条例在对监察措施使用和证据的一般要求作出规定的基础上,对谈话、讯问、询问、留置等各项措施的适用情形和工作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同时,确立了监察机关调查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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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的职务违法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标准,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了执法规范化的标准要求。

  在“监察程序”一章中,条例对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置、移送审查起诉等监察工作各环节程序要求作出细化规定,如规范调查时限,强化审理的审核把关作用,明确监察机关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具体职责等。

  以对调查时限的规定为例,条例明确“调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对被调查人没有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立案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被调查人解除留置措施的,应当在解除留置措施后一年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规定“被调查人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以后逃匿的,调查期限自被调查人到案之日起重新计算”。

  条例对监察制度进行科学化、体系化集成,同时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坚持问题导向是制定条例坚持的主要原则之一,条例重点针对实践中反映突出,而监察法规定过于原则的问题细化相关内容,从而满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职的迫切需要,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制约,使其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是条例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条例专设一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对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严格对监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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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为例,条例明确,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相互协调制约的工作机制。同时明确,监察机关应当对监察权运行关键环节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

  对监察人员,条例规定了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以及回避制度等多种监督制约机制。同时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应当通过专项检查、业务考评、开展复查等方式,强化对下级监察机关及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纪守法情况的监督。

  在责任追究方面,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在维护监督执法调查工作纪律方面失职失责的,依法追究责任。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或者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的,既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责任。同时条例规定,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条例通篇贯彻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约束和监督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的权力边界,构建系统化全方位的监督机制,有利于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做到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更好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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